景德镇陶瓷大学期刊社“三审三校”制度实施细则
为确保期刊正确的出版方向和出版质量,认真落实期刊“三审三校”制度,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关于出版单位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的要求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坚持党管期刊原则,按照省委宣传部、校党委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加强期刊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期刊正确出版方向。
第二条 严格履行稿件“三审”和同行专家盲审制。各期刊在编辑环节应严格履行稿件初审、同行专家盲审、复审、核审、终审五道程序。
(一)严格稿件初审。稿件初审由技术编辑负责。稿件初审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如下:
1. 负责进行稿件的来稿分类登记。详细准确地登记文章标题、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收稿日期,稿件编号等。
2. 对稿件进行查重。凡重复率超标的稿件不得进入后续环节(《陶瓷学报》重复率上限为15%,《中国陶瓷工业》重复率上限为20%)。
3. 在全文审读稿件的基础上,对稿件是否符合期刊办刊宗旨,是否符合学术论文基本要素,是否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是否涉及重大选题备案内容,以及社会效益、文化价值和学术价值进行审查,严格把好舆论导向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等)、知识关(是否存在知识性差错等),并形成初审意见,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初审意见,应填写在《陶瓷学报》稿件处理单或《中国陶瓷工业》稿件处理单上,并签字。
4. 经初审符合投稿要求的稿件,按学科分类及时交由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对国家级和省部级立项的科研基金项目的成果、约稿作者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编委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应优先予以安排。
5. 经初审不符合投稿要求的稿件,责任编辑须交由编辑部主任进行确认,经确认后作退稿处理。
6. 凡涉及重大选题备案内容的稿件,需由期刊社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录用。
7. 责任编辑负责和作者直接联系,对能够发表的稿件,责任编辑应督促作者根据专家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稿件,满足刊发要求;对不能发表的稿件,责任编辑应及时通知作者。
(二)严格执行同行专家盲审制。同行专家盲审的任务和要求如下:
1. 对稿件的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理论水平、针对性、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等),是否存在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存在相关研究伦理问题,以及结构是否严谨科学等,按照审稿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2. 审稿专家签署可以录用的稿件,方可进入复审程序。
(三)严格履行复审。复审的任务和基本要求如下:
1.复审由编辑部主任负责。
2. 在复审环节应全文审读稿件,并对稿件学术价值、学术水平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做出总体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3. 复审应将审读意见填写在《稿件处理单》上,并签字。复审意见应包含“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的内容。
(四)严格履行核审。核审的任务和基本要求如下:
1. 核审由副主编负责。
2. 在核审环节应审读全文稿件,并对稿件学术价值、学术水平及复审报告提出核审意见,做出总体评价,并解决复审中提出的问题。
(五)严格履行终审。终审的任务和基本要求如下:
1. 终审由总编或主编负责。
2. 在终审环节应根据初审、复审、核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包括出版方向、学术质量、社会效益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做出评价。对涉及重大选题备案内容的选题,要按规定督促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3. 对初审、复审、核审意见不一致的,终审应在通读稿件基础上,对稿件能否采用做出决定。
4. 终审应将审读意见填写在《稿件处理单》上,并签字。终审意见应包含“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等内容。
5. 总编或主编在终审时,对不符合发表要求的稿件,有权进行一票否决。
(六)实行定稿制度。定稿会议由总编或副主编负责组织召开,责任编辑、技术编辑参加,听取当期稿件评审情况,讨论确定当期录用稿件。
第三条 认真执行“三校”制度。
(一)实行“编校合一”制度。责任编辑按编辑部要求负责安排期刊校对工作。
(二)校对人员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各校次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付印清样的通读,对校对质量负责。
(三)校对人员对校对符号的标注要规范、醒目、清楚,并符合国标《校对符号及其用法》(GB/T14706—1993)的规定。稿件的改校处应符合规范,勾划清晰、引出线不交叉或少交叉。
(四)原则上不改动原稿内容(包括作者排序、单位等)。若作者提出修改要求,应尽量不改动版面,少改动字数,以减少差错率。
(五)校对时应注意掌握版面的规范、美观,图表的设计要合理。图表尽可能排在相关文字后。表格采用三线表,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序号、图题、表题完整(图表名称需中英文对照,图表内尽量用英文或数字)。
(六)专业校对不低于三个校次,对重大选题等应增加校次,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校对准确无误。
(七)每个校次,校对人员均须在《稿件处理单》上填写校对意见,并签字。
第四条 期刊的签发。经过多次校对最后确认准确无误的文稿(含目录、版权、正文、四封文字等),由总编或副主编签字发排。
第五条 审读。聘请资深编辑或校对(高级职称)为审读专家。发排后印出的清样由审读专家及时进行审读,并写出修改意见。责任编辑根据审读意见修改后交由总编或执行副主编签发付印。
第六条 实施期刊样书检查制度。印刷厂在期刊样书印刷完毕、未成批装订之前,应先试印、装订样刊,送期刊编辑部查验。期刊编辑部应对样书的质量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通知印刷企业成批印制装订。
第七条 严把“三审三校”人员资质关。
(一)严把“三审”人员资质关。
1. “三审”人员必须为本部门人员。
2. 初审应由出版单位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技术编辑人员担任。
3. 复审应由期刊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编辑人员担任。
4. 终审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总编、副主编或由他们指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负责。
(二)严把校对人员资质关。
1. 期刊校对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 如因工作需要外送校对的,外请校对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编辑出版工作3年以上。
3. 终校工作必须由本单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中旬,各期刊就“三审三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结合其他管理制度规定,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应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时限。自查自纠情况须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期刊社(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年度例行专项检查时间)。
第九条 “三审三校”资料及“稿件处理单“须完整留档。
第十条 严禁买卖刊号,严禁违规录用论文。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18年12月11日期刊社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1月1日执行。本细则由期刊社负责解释。
景德镇陶瓷大学期刊社
2018-12-11